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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出版報 版權糾紛進入高發期
編者按 綜觀2010年著作權糾紛依然呈現你方唱罷我登場的局面,除了傳統著作權糾紛案件外,各類型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已成為各級人民法院所受理最多的著作權案件類型,其中有涉及視頻分享網站、網吧等局域網傳播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數字圖書館使用作品及搜索引擎、深層 鏈接等都已屢見不鮮,業內人士甚至評介此現象為:我國已進入到著作權糾紛高發期。而隨著著作權知識的廣泛普及和提高,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紛紛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越發凸顯出版權保護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
 
  以侵犯著作權罪量刑到位
  ●加大打擊 ●司法審判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目前用刑事方法打擊盜版、保護著作權已成為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盡管我國對著作權實施刑法保護的起步較晚,但保護著作權的決心卻非常堅定,從2010年因侵犯著作權罪獲刑的幾個案例就能得到最好的證明。
 
  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回顧: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經批準在網上設立“去聽去聽”音樂網,提供音樂試聽。其中有包括國際唱片業協會會員享有版權的677首歌曲,而上述在線試聽的歌曲,王佳豪均沒有合法權源。2009年3月~6月期間,王佳豪在該網站植入廣告,并獲取廣告費用1.2萬余元。
  法院判決:2010年12月法院認定,被告人王佳豪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上傳網絡,為互聯網用戶提供試聽等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犯罪所得。
  案例二:李兵侵犯著作權、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顧:被告人李兵購買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影視光碟銷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李兵預出售的光碟5419張,經鑒定均為未經許可非法復制發行的侵權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處查獲光碟1589張,經鑒定1222張為侵權復制品,367張為淫穢物品。
  法院判決:2010年12月法院認定,被告人李兵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3.2萬元。
  案例三:設“勁舞團”私服獲刑案
  案件回顧:2008年,被告人張劍偉、游皇光未經“勁舞團”網絡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合法運營商久游公司的授權,私自從互聯網下載“勁舞團”網絡游戲程序,并在電腦上進行單機游戲測試及修改。2009年5月起,張劍偉與游皇光開始通過在www.zhifuka.net第三方支付網站上注冊的賬戶銷售其經營的勁舞團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并將游皇光名下農行卡捆綁于支付網站賬戶,套現所銷售的虛擬貨幣。2009年12月24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判決:2010年7月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劍偉、游皇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非法經營額計人民幣10萬余元,情節嚴重,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張劍偉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6萬元;游皇光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案例四:“8·19”批銷非法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顧: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執法人員先后對藏匿于成都市金牛區某院和城隍廟商筑大廈某寫字間內的批銷非法音像制品的6個地下窩點實施突擊行動,現場查獲非法音像制品48萬余張(其中涉嫌淫穢色情光盤3500余張),擋獲涉案人員3名。后經多次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2010年11月,6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判處5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2萬元至11萬元不等。
  案例五:“7·18”批銷盜版及淫穢色情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顧:2008年7月18日,執法人員在成都市城隍廟某電器商城搗毀一銷售盜版光盤的窩點,現場發現各種盜版HDVD影視光盤3萬余張,其中色情淫穢DVD300張。
  法院判決: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賀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2萬元;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1萬元。
  點評:這5起案件涉案人均以侵犯著作權罪獲刑,法院的判決充分證明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也展現了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配合所起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網絡侵權糾紛審理難度加大
  ●有效授權 ●行業規范
  網絡侵權糾紛交織著著作權的專有性與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全球性之間的矛盾,隨著網絡侵權糾紛的不斷出現,網絡侵權糾紛審理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如何平衡著作權與互聯網之間的利益也成為人民法院今后較長時間內的一項重要任務。
  案例六:龍源期刊網侵權案
  案件回顧:權利人魏某在龍源期刊網上搜索到了未經自己授權的58篇文章,后在對其進行證據保全后,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龍源期刊網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2010年5月法院認定,龍源期刊網對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屬于法定許可使用,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聯網中對涉案文章的使用應當取得合法授權。一審判決龍源期刊網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之后龍源期刊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長期以來,國內期刊網的經營模式大多是通過與傳統期刊社簽訂《網絡電子版合作協議書》來進行,然而該案審判結果表明這種合作模式目前還要進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龍源期刊網創辦11年來遭遇的第一起版權官司。對于一家以推行正版授權為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雜志社簽約授權的數字期刊發行企業來講,無疑是一次巨大的打擊,也因此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案例七:音樂著作權人訴百度侵權案
  案件回顧:自2005年起,音著協接到其會員投訴,稱百度網大量侵權提供歌曲在線播放、下載服務。音著協在百度網的歌詞搜索欄目中隨機選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涉案50首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50萬元。
  法院判決:2010年7月法院認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經營的“百度網”以“網頁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詞內容,并賠償音著協著作權使用費及合法支出6萬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多年來音樂著作權人針對百度公司的訴訟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未獲得有效成果,本案兩審判決開創了權利人在面對“百度”的維權訴訟中獲勝的先例。
  案例八:全國互聯網電視版權第一案
  案件回顧: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獨占享有影視作品《王貴與安娜》、《少林寺傳奇Ⅱ》、《薰衣草》等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產品“MiTV互聯網電視機”中增加了互聯網搜索功能的模塊,用戶在接入互聯網后即可通過搜索,下載觀看由“迅雷”軟件提供的網絡影視作品,在線觀看由“PPStream”軟件提供的網絡影視作品。故優朋普樂公司訴至法院稱,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MiTV互聯網電視機”,停止傳播涉案影視作品,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法院判決:2010年10月法院認定,TCL公司、上海眾源公司、迅雷公司對相關搜索結果進行了編輯、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鏈接的作品為侵權作品,仍幫助被鏈接者實施了侵犯優朋普樂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經濟損失8.75萬元。
  點評:互聯網電視是在數字化和網絡化背景下產生的,是互聯網技術與電視技術結合的產物。它以寬帶網絡為載體,以視音頻多媒體為形式,以互動個性化為特性,為所有寬帶終端用戶提供全方位有償服務;ヂ摼W電視機產品的出現,不僅迎合了時下消費者切實需要,而且切實推進了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的融合。此案的判決,對規范推進互聯網電視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案例九:國內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回顧:李強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發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一文。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經李強許可,亦未向其支付報酬,即在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難度與穩定的瓶頸,繼續領跑世界跳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內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故被李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7000余元。
  法院判決:2010年6月法院認定,于芬未經許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強博文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800元。
  點評:寫博文已經成為很多人的生活習慣,轉載行為在博客中大量存在,著作權人不追究,并不等于不侵權,作為引用他人文章的一方,簡單地加以注明原文出處和原文作者,并不是太難辦到的事情,此案作為國內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給廣大博主們敲響了警鐘。
 
  相關產業作者廣泛向使用者維權
  ●獲得授權 ●支付報酬
  綜觀今年的著作權案件,不難發現除了以往那些圖書的作者、出版者外,今年的權利人更加多樣,一些民間藝術作者也開始為自己的民間藝術作品維權,而被告的身份更是多種多樣,有私營業主、銷售商、制造商等各行各業的侵權人都曾被訴至法庭。這一現象透視出,我國的著作權人維權意識在飛速地提升,他們的關注面也越來越開闊。
  案例十:蠟染產品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回顧:貴州省安順市蠟染協會會長洪福遠是蠟染圖案《雙龍獻壽》、《瓦當龍紋臺布》、《敦煌伎樂》等13幅作品的著作權人。他發現被告青某等3人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創作的上述圖案生產蠟染產品,并在網站www.bjmiaoyi.com刊登上述侵權產品圖案以推介銷售。故將青某等3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禮道歉;停止使用、銷售用涉案13幅作品制作的蠟染產品;停止在網站上刊登涉案侵權蠟染產品照片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判決:2010年7月法院認定,青某等3人及苗藝中心未經洪福遠許可,生產、銷售與洪福遠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蠟染作品圖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蠟染產品,并在其網站上予以刊登,既未給洪福遠署名,也未向洪福遠支付任何報酬,其行為亦侵犯了洪福遠享有的涉案蠟染作品的著作權。法院終審判決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侵權作品,賠禮道歉并賠償洪福遠7萬元。
  點評:蠟染是我國一種古老的民間紡織印染技術,在我國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中十分流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其獨特性,其版權界定比較復雜,因此傳統的民間藝術如何尋求法律的保護也成為擺在民間藝人與司法界面前的共同課題。此案不僅關系到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案例十一:瓷器銷售商侵犯京劇臉譜圖案著作權案
  案件回顧:北京工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飾品有限公司在銷售和生產“中國紅四件套”、“臉譜筆筒中國紅”、“中國紅筆”等“中國紅”系列瓷器產品上,擅自使用了趙某享有著作權的《中國京劇臉譜》畫冊中的京劇臉譜美術作品,故被趙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銷售、生產侵權產品,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余元。
  法院判決:2010年10月法院認定,涉案產品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京劇臉譜,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團公司與蕾迪斯公司系聯營關系,因此,二被告應共同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銷售含有涉案京劇臉譜的“中國紅筆”、“中國紅四件套”,并駁回了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作品的獨創性是指某作品是經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此案的原告基于對中國戲曲藝術的理解而創作的京劇臉譜在線條、筆鋒、構成圖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獨特的風格,具有獨創性,故涉案京劇臉譜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此案的發生也給一些生產商、銷售商提了個醒。
 
  案例十二:點讀機內教學軟件侵權案
  案件回顧:外研社作為《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書店購買了由中山市啟雅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啟雅”Q11點讀機一臺。后發現該點讀機內的教學軟件系使用該社依法享有著作權的系列教材作品內容開發制作的同步教學軟件。故外研社將啟雅公司和王府井書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型號點讀機,并停止使用《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系列教材作品內容制作同步教學軟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3萬元。
  法院判決:2010年10月法院認定,涉案軟件的制作未經外研社許可,未支付相關費用,故該網站的相關軟件構成對外研社涉案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翻譯權的侵犯。啟雅公司通過其涉案點讀機的包裝說明,指示產品用戶登錄其網站,并通過其網站固定鏈接到涉案侵權網站,使其涉案產品的用戶可以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下載涉案侵權軟件。王府井書店作為涉案點讀機的銷售商,并未實施侵犯涉案著作權的行為。最終,法院判令啟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英語(新標準)(初中起點)》等系列教材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3萬元。
  點評:點讀機是一個高度依賴教材的電子產品,如果教材不權威、不同步將會嚴重影響孩子的學習,開發點讀機教材軟件,就需要購買版權,而購買版權也成為目前點讀機廠商所遇到的最大問題。此案的判決再次明確了內容正版化是點讀機廠商避免法律風險的最好方法,同時點讀機的使用者是孩子,因此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本身也應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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